摘要: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打击制假售假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售假...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打击制假售假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坚决予以严惩,对参与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土地、房产、设备等权属人、使用人,以及物流、运输、仓储、印刷、广告等企业,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寄放等服务的,依法从严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电商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凡窝藏、包庇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私屠滥宰方面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定点屠宰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除外)。凡非法从事屠宰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屠宰和销售病死以及不明死因牲畜及其产品。定点屠宰厂(场)严禁屠宰病畜、死畜。未依法实施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屠宰和销售的病死牲畜及其产品,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注水行为。对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牧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牧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其他事项
凡违反本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纵容包庇、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制假销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0358-2334321 0358-3308316
文水县公安局
文水县人民法院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文水县司法局
2022年1月24日